《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情势变更,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
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
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
合同内容或解除
合同。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因此,在主张相关事实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须仔细区分二者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