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只是口头有效协议或者无书面化的合同而确认的劳动关系,在确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不能依靠合同双方简单的判断,要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意义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下面就由我们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法院事实劳动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法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规定,而且,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还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凭证,工作中,登记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所以,劳动人员在考虑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收集好这些材料,才能成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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