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一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有哪些
1、
合同承受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
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存在,这是
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
合同为双务有偿
合同,在单务
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
合同的移转不是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
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
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
合同当事人的一切
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
合同当事人脱离
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
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后还要履行吗?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
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
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
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
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
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
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
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
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
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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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一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今后对于这方面会有更好的认识,在不同情况下如
合同签订,企业合作等工作上能够更好的避免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