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
执行中,作为被
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执行法院经申请
执行人之一或者被
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
执行人的
执行,将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
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
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
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
执行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依法
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已
执行到位的
执行款应当及时交付债权人。
执行法院在
执行过程中,从被
执行人处提取至
执行法院
执行款专户,该专户资金实质上已由
执行法院为申请
执行人代管,该款项已脱离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