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最高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 因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人”,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

第二条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

(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三)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四)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村卫生室(所)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患者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起诉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追加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已经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申请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医疗机构参加诉讼。

第五条 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将偿还拖欠医疗费作为反诉请求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另案起诉。

第六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确诊之日起算。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就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二)损害事实;

(三)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九条 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复印或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另一种意见:诉讼中,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第十条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盗窃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医疗卫生制度;

(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委托学术团体编写的诊疗护理规范。

第十三条 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学教材或医学文献中记载的医疗规范、方法、观点,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伤残等级、治疗患者原有疾病的费用、营养和护理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

当事人逾期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证检验。文证检验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完成。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支付。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缴纳,并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时,应当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未出现需要紧急抢救等非常状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未经患方同意擅自改变主要治疗原则或重大治疗方案,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义务,致使赔偿权利人未能行使诊疗选择权,并因此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增加经济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在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办理。

另一种意见: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出赔偿总额,结合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数个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应由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均有过错,如因果关系能够区分的,应按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和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无法区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一般应当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作出裁判。

患者需后续治疗的,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后,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费用与其他损害赔偿费用一并作出判决。

患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医疗机构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医疗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医疗机构经协商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处理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医疗机构或者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过程中,因血站违反法定义务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血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血站和医疗机构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血站、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使用血液制品造成患者感染病毒的,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因输血造成患者感染病毒,血站和医疗机构均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留存血样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无法进行再次检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血站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实施了输血质量保险、患者可以领取保险金的,血站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或者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的人员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实施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患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医疗费,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不超过已付医疗费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明显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对患者作虚假宣传、承诺疗效的;

(二)提供给患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但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是否就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妥当,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医疗机构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所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一般不应视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或其他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无过错的,风险责任由患方及其亲属承担。

第三十五条 对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有关城镇居民的统计数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医疗纠纷的类型、举证和赔偿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解释。如果我们不幸遇到医疗纠纷,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合理合法解决,千万不能为了获取经济赔偿采取非法手段,以免触犯法律,给自己造成损失。

...

·医患纠纷问题处理途径有那些
      医患纠纷问题处理途径有那些(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为了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流程: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有什区别
      现在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很多人在遇到纠纷时都会选择向法院上诉,用这样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鉴定又分为很多种,比如司法鉴定,医疗鉴定,法医鉴定等等,司法鉴定主要用于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有什区别?一、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有什区别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


·威海医疗纠纷律师服务相关事项是怎样的
      威海医疗纠纷律师服务相关事项是怎样的?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二、造成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


·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
      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


·如果我们到连云港市参加工作的话,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
      如果我们到连云港市参加工作的话,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会确定好工资标准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在就医看病、购房租房、领取生育金的时候都用得上,所以我们要给予一定重视。那么连云港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何确定?我们......


·打官司上诉流程是怎样的
      打官司上诉流程是怎样的一、打官司上诉流程是怎样的诉讼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是一个非常严肃也非常严谨的一系列诉讼行为。在此简要介绍以下几个要点:1、写诉状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


·商标许可方式包括什么
      商标许可方式包括什么一、商标许可方式有哪些(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


·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
      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内后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那要是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分析。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



·婚姻家庭、继承遗产、抚养收养案件广州律师维权热线
      离婚的程序有那些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均已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能采取......


·金华律师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金华律师学习了中共..、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律师行业..第二次会议精神。大家认为律师作为保障扫黑除恶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有可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作出的重大决策,律师应当进一步提高政......



·南京刑事律师说法
    南京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贪污受贿案件、经济案件、盗窃、强奸杀人、毒品案件等。南京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为希望得到法律......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留置权转让是否可以?债权转让有哪些
      留置权转让是否可以?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基本前提是什么?留置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时候也对自己的留置权无从入手,这个时候就会思考留置权转让是否可以?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债权转让基本前提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都会为您解答,请跟随我们的脚步......


·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短信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现在社会中,短信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通讯方式,甚至有的人在借钱的时候,直接通过短信订立电子借条,这样也未尝不可。而不少夫妻在离婚产生纠纷的时候,也会使用短信证据。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短信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证据?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高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房屋按揭,男方不离
·我女儿去世才两个月,期间丈夫有提出抱养人家一岁的男孩我不同意
·起诉帮忙收费的不当得利案件
·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属于十级吗?能鉴定上吗san
·妻子不愿跟我离婚我该怎么?
·19年山东单县张集镇平岗村刘明贺跟我借款7万,多次催要无果,
·男女未婚,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打掉孩子,女方要承担法律
·浴场消费一段时间后,浴场被查,派出所要求去做笔录,有消费记录,怎么
·多*****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你好。如果想请你帮忙写下文书需要多少钱,资料你那都有,张家港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21组何秀群
·给个人打工受伤,伤后一年多了,怎么赔偿


推荐律师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房屋按揭,男方不离
·我女儿去世才两个月,期间丈夫有提出抱养人家一岁的男孩我不同意
·起诉帮忙收费的不当得利案件
·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属于十级吗?能鉴定上吗san
·妻子不愿跟我离婚我该怎么?
·19年山东单县张集镇平岗村刘明贺跟我借款7万,多次催要无果,
·男女未婚,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打掉孩子,女方要承担法律
·浴场消费一段时间后,浴场被查,派出所要求去做笔录,有消费记录,怎么
·多*****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你好。如果想请你帮忙写下文书需要多少钱,资料你那都有,张家港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21组何秀群
·给个人打工受伤,伤后一年多了,怎么赔偿

热门城市

·昌吉律师
·
林芝律师
·
临汾律师
·
乐山律师
·
丽江律师
·
吉安律师
·
朔州律师
·
抚州律师
·
胡杨河律师
·
香港律师
·
闵行区律师
·
佛山律师
·
非洲律师
·
大庆律师
·
万宁律师
·
信阳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