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说白了也就是打
离婚官司,此时首先需要的不是书写
离婚起诉状,而是要确定具体的
管辖法院。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对当事人的
离婚案件都具有
管辖权。那现实中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诉讼
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
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
起诉的问题。
1、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
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
7、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8、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9、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0、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军婚诉讼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
离婚诉讼
管辖与普通
离婚诉讼
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
离婚诉讼
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
离婚诉讼的地域
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方要
起诉离婚的,此时确定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毕竟要是法院找不准确,那即使提起了诉讼,案件也是得不到受理,这样还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而在具体打
离婚官司的时候,要是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当事人都是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