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工伤
医疗费谁出 (一)工伤
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
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工伤
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别地方情况说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
保险,劳动者工伤
医疗费超出社保
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
保险,劳动者工伤
医疗费超出社保
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吉林省工伤
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
医疗费用,由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
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分享的不同情况下工伤
医疗费谁出的问题解答,在遭受工作的员工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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