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私募
基金的流程有哪些?
私募
基金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了,发行私募
基金也有了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流程,私募
基金在现在法律规定下已经可以由公司自主发行了,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私募
基金发展的必经阶段,私募
基金作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发行和经营,关于发行私募
基金的流程有哪些具体的方面我们做了一些整理。
一、要发行一只私募
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
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
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
二、备案登记
2014年2月《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布并
执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制度。从此私募
基金管理人需要在
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私募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由证监会委托
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的登记备案。所以作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公司设立后,需要到
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的“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私募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所需要上报的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
基金信息等。
其中,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这三证的号码和照片,员工人数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三、 准备尽调材料
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
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公司概况。介绍公司和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流程和风控制度。投资流程的介绍主要在于投资决策制度。
3. 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历史业绩、交易记录。
4. 公司人员获奖情况。可以做在介绍材料中作为亮点为自己加分。
四、产品结构设计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和管理型。
1. 结构化产品。在结构化产品中,产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类份额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结构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又称B级、风险级、普通级)两类份额,由劣后级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承担所有损失或者由劣后级资金来确保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优先级资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产品利润的权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后级资金在承担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的同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一般来说,私募
基金管理人发行结构化产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顾资金实力和知名度都较小,募资能力也较弱。这种情况下,投顾在发行第一只私募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结构化产品,这样投顾不需要募集整个产品的全部资金,而只需投入占产品规模一小部分的资金作为劣后级,然后从银行或信托资金池对接优先级资金,就能使产品成立,使以后投顾再要发行产品时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阳光化产品的历史业绩。另一种情况是成熟投顾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动选择发行结构化产品,通过结构化产品放杠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承担更高的风险。
2. 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在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中,所有份额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风险。比起结构化产品,更多的投顾还是更青睐管理型产品,因为管理型产品没有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压力,压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截止11月7日,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其中管理型产品1868只,占比56.3%。
五、 决定发行通道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伞形子信托等。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优势,在这里为您逐一介绍。
1. 信托。信托是阳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信托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集合信托产品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只用用于套保或套利,不能参与商品
期货交易。
2. 公募专户。私募
基金可以通过公募
基金专户发行私募产品。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公募专户共有214只。公募专户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200个300万以下小额名额。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
期货。
3. 契约型备案私募。今年《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私募
基金发行的可选通道在原有的信托、公募专户等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契约型私募备案登记自主发行这一选项。契约型私募无规模起点的要求。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
4.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
基金无规模起点的要求,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合伙企业需向税务局申报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一个缺点是理论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资者(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合伙人的变更,而这些变更往往需要全体合伙人到场或者提供所有合伙人的证件办理,流程非常麻烦。
有限合伙型私募
基金的主要优点是资金投向上几乎没有限制,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可以投资于
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任何合法的领域,当然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
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
5. 伞形子信托。伞形子信托严格来说不是独立产品,而是伞形信托产品下的子账户,但是由信托进行独立的收益核算,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顾来说,伞形子信托提供了一个门槛较低的阳光化产品的发行和业绩展示途径。伞形子信托产品的规模可以小到1000万以下,有些产品甚至只有200-300万。伞形子信托产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顾单一劣后资金对接信托优先资金的结构化。大部分伞形自信托不能做股指
期货、不能融资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机构反映他们操作的伞形子信托存在交易速度慢的问题。
六、 选择销售渠道
产品的结构和发行渠道确定后,产品要最终成立还要解决产品资金来源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完全来自于投顾公司或公司团队的自有资金。而更常见的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来自于外部资金,这就引出了如何进行产品的资金募集、如何选择销售渠道的问题。目前私募
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有
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经纪商销售、三方平台销售、银行销售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选择只通过其中的某一种渠道销售,或是同时借助多个渠道进行销售。除了自行销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费用高低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 自行销售
自行销售适合于私募
基金管理人市场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强的情况。比如核心投研负责人人员原来是公募明星
基金经理,券商资管明星投资主办,券商明星分析师等。有这样背景的投研负责人往往在业内有相当的号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现成的客户资源。这种情况下,私募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决私募产品的募资问题。而大多数投顾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员在业内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户资源不是非常丰富,这种情况下自行销售会很困难,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
2. 经纪商销售
经纪商(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对投顾比较了解,对投顾有信心,投顾发行产品经纪商还能获得佣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务收入等收入以及结算量、规模存量的业绩提升,因而经纪商在帮助投顾发产品的事情上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但是经纪商销售的问题有:一方面经纪商的高净值客户的风险偏好相对较高,一般来说更偏好高收益的产品而较难接受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另一方面,大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强,而中小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弱。
3. 三方平台销售
作为专业的私募产品销售机构,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是:有各类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高净值客户,可以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为私募
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做各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宣传。第三方对投顾的情况不如经纪商了解,对投顾有一个尽调和跟踪的过程,并进行一定的比较和筛选,在通过一定的筛选流程后产品才能上线销售。
4. 银行销售
作为募资渠道,银行不论自有资金池还是高净值客户资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资金一般都是对接银行资金池的资金。银行还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资源,银行高净值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银行推荐的私募理财产品。但是银行对风险非常敏感,银行客户的在风险偏好上也相对偏保守,一般来说银行和银行客户更偏好风格稳健、风险较低的产品。而且要通过银行销售可能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繁复的审核流程,具体根据各银行内部制度来定。
七、 产品备案登记
私募
基金募集成立后,还需要在
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备案平台上进行产品的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
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
基金类别,填报
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
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
基金的基本情况。
总的来说,私募
基金的发行有法可依了,不在依托别的通道来发行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照发行流程自主发行,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私募
基金的自主发行有利于私募
基金的发展,对于发行私募
基金的流程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私募
基金的保障,使得私募
基金的发行减少了很多的风险。对于私募
基金发行的流程有专业的协助律师能够使私募
基金发行有更好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