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
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
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
管辖。
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
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
离婚案件适用一般
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
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
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所以,
离婚案件的被告以离开户籍地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
管辖权异议,异议并不必然成立,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离开户籍地,原告户籍地是否属于立案法院的
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