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期为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了“
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
离婚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应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
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经研究认为,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
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
起诉离婚,而
起诉离婚是不适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在相关讨论中,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
离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