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每一起民事诉讼都会经历审判的过程,但是审判结束后,
执行却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常年来,“
执行难”已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且近几年随着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被积压实际未
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十分庞大。这时候,法院只有启动
执行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
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我们来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
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
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
(一)申请
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
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
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
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
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
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
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
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
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
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
执行庭
执行。
(二)移送
执行
所谓移送
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
执行机关,从而开始
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
执行又称交付
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
保全和先予
执行的裁定书。
(三)委托
执行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
执行人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
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
执行。
委托
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
执行函件。
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
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
执行,
执行完毕,应及时把
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
执行完毕,也应当将
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
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
二、
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
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
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2、督促被
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
执行程序。
3、采取措施了解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途径和作法:
(1)向申请
执行人进行了解。
(2)向被
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
执行人和被
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
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
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
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
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
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
三、
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1、人民法院
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
执行实施组
执行。
2、
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
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3、
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
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
4、
执行实施组了解被
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
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
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
5、实施组报批
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续。
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
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
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
7、裁决组对于
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
执行人。
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
执行实施组。案件
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
要想根本解决“
执行难”这一问题,还需要从多方面去改善,不仅是体制上需要完善,还需要加强对
执行人员的监督,尽可能在民事诉讼
执行流程的每个环节上得到把控。如果法律文书产生不出真正的效力,将会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损害到法律的尊严。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