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南京律师网。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特别
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
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管辖。
专属
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
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
管辖。
级别
管辖:区(县)一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
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
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
管辖:区(县)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
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
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
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管辖区域。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
管辖,不实行级别
管辖或者协定
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