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前
保全的司法解释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涉及到财产时应该怎么样处理?对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诉前财产
保全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前
保全财产的处理方法作了相关说明。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对此规定的理解或许不是十分明白。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民事诉讼诉前
保全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诉前
保全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
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
保全措施;进入
执行程序后,
保全措施自动转为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
保全措施或者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
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
保全的,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
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
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保全人明确的
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
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
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
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财产
保全期间,被
保全人请求对被
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
保全人和其他
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
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
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
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
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
保全人自行处分被
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
保全人;申请
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
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
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执行法院可以商请
保全法院将被
保全财产移送
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执行法院就移送被
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
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
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
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
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
保全财产。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
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
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
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
保全的,须经申请
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
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
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
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
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
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
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
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
保全。申请
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
保全,应当赔偿被
保全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
保全人申请解除
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
保全。
第二十四条 财产
保全裁定
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
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
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
保全人、被
保全人对
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
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
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 申请
保全人、被
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
保全,案外人对
保全裁定或者
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
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
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
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
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
保全财产解除
保全。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诉讼中,
海事请求人申请
海事请求
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诉,申请民事诉讼诉前财产
保全需要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那么当事人的财产就可能会被冻结、扣押、查封等。当然,不是只要申请民事诉讼诉前财产
保全人民法院都会受理,财产
保全后也不用担心以后不能解除,只要当事人结束民事诉讼案件后就可以申请解除。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