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
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
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
合同。如
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
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
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
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
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
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
合同。如规定
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
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
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
合同。如设定巨额
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
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
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
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
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
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
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
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予以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