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农村
拆迁对大病补偿 一、呼市农村
拆迁对大病补偿
(一)资助参保、参合
医疗救助:按比例资助城市户籍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资助农村户籍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
(二)门诊
医疗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针对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及重度残疾人员(一至二度残疾),由民政部门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
医疗救助卡,用于在定点
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特殊慢性病按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病种)。
2、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等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大病人员,经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包含旗县级)和门诊费用
票据。
(1) 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经
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2)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在10001—20000元以内的,经
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3)一个自然年度门诊费用超过20000元的,经
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报销后,民政部门参照普通疾病住院
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3、普通疾病门诊救助
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门诊治疗的,不分病种,其门诊
医疗费用经
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属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不超过200元。
(三)住院
医疗救助
(1)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
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规定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可报销的目录)在1000元以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累积救助额不得超过2000元;自付部分(可报销的目录)超过1000元的,由民政部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居民
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住院治疗的,按照自治区和呼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救助。
(1)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21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
医疗机构报销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额度为10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21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
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
3、21种以外重特大疾病
(1)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患21种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在自治区内的医院治疗,费用经
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在自治区外
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最高救助3万元。
(2)低保边缘人员
低保边缘人员患21种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在自治区内医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
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民政部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在自治区外
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最高救助3万元。
4、二次
医疗救助和医前救助
(1)二次救助
针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患病住院实施
医疗救助后,个人仍然无力承担
医疗费用的可以给予二次
医疗救助。
针对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实施
医疗救助后,个人仍然无力承担
医疗费用的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2)医前救助
对有住院需求的,本人又无力承担住院押金的基本
医疗救助对象,旗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医前救助,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再结算。
二、内蒙古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呼市也在加大对农村偏远地区以及破旧房屋的
拆迁,呼市地方政府也出台政策确保呼市农村
拆迁对大病补偿,保障农村居民的
医疗标准。党和政府在制定
拆迁标准时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继续浏览延伸阅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