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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除该解释另有规定的外,适用该解释;     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三、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著作权民事案件,持续到2001年10月27日后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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