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私募
基金有何风险?我国管理部门对私募的注册等方面管理的比较严格,需要达到相应的条件才可以,对人员资质方面也有要求,如果出于朋友的求助帮朋友忙等原因在私募那里挂个高管或者
证券投资经理等名头但不是真的去工作。那么这种挂名私募
基金有何风险呢?为您解答。
一、注册私募
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
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
基金、
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
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
基金型:投资
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
股权投
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证监会对
证券投资
基金高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现行的《
证券投资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
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
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基金经理;(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
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挂名私募
基金的风险
按照私募
基金注册的要求里至少3名高管具备
股权投
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规定,挂名私募
基金的职务是高管。按照证监会对高管的规定,高管有被警告、罚款、吊销任职资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我国的律法上没有挂职这个说法,当事人和
基金公司签订的挂职协议等本身就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当事人的名字出现在
基金公司的高管名单里当事人就是
基金公司的员工,如果
基金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做了事发生的法律后果就需要当事人承担,最好不要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