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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法有哪些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行政信息公开法有哪些内容?行政信息公开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信息公开法有很多条例,您可以慢慢品读。可想而知,政府对行政信息公开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不仅给予了公民查看信息的权利,还约束了自己的公开行为。如果行政信息不公开,人民就会与政府相互猜疑,社会矛盾就会爆发,从这一情况来看,政府在处理行政信息公开上已是相当好了。如果您有想知道的内容,可以拨打热线咨询。 ... ·还没有文章 ·在中介办假离婚贷款买房是否违法 一、在中介办假离婚贷款买房是否违法?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角度来讲,这对夫妻的行为并不违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 ·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方式有哪些 现如今,夫妻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那么具体来说夫妻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方式有哪些呢?此外,实践中不少夫妻都是贷款买的房,那么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处理?详细内容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离婚时分割房产的......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当一个证据不能单独有效的证据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拿出另外一个证据来对其进行佐证,另外的证据就叫做补强证据。那你知道,补强证据的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吗?详情请随我们阅读下文。一、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补强证据规...... ·单位注销债权债务承接人如何承担责任? 单位注销债权债务承接人如何承担责任?单位注销债权债务承接人如何承担责任?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 ·盐城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1、看守所每个正常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为收物时间。2、地点在盐城市看守所收物会见室。3、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盐城市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并由送钱、物人签字。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 ·镇江律师说法: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电门锁,发动后将该车窃走,后经杨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销赃给岳某某,得款2800元。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其供述了盗窃该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但其后,被告人王某某推翻原有供述......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电话、刑警大队电话是多少?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刑警大队电话号码是多少?怎么联系?最新电话号码大全。提供江苏省看守所电话、南京市一看、二看、三看、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看守所电话等,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榴园28号(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04,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新街口西南方向,王府大街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申诉罪轻辩护的。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是我们在生活工作中如果遇到在诉讼行为案件中,我们申请向有关职业部门对所涉及到案板中的物件进行专业的鉴定,得出合法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 ·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 单位单方降低工资违法吗 自然上文法则告诉我们,人若是想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就必须要参加社会劳动,也就是工作,只有工作,我们才能拿到工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到底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一、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当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 相关法律问答: ·我分居10年,我要起诉离婚,请律师 ·首付后,到银行做按揭,结果我的流水不够请问能退押金和首付款san ·清明前夕,花木被上坟者烧,拒不承认,咋办 ·喝酒开车,同方向行驶电动车突然向路中心驶去,致其死亡想 ·你好胡律师!有个亲戚在网上借了贷,到期了还不上人也找不到了, ·如遇到警察或者治安巡逻者在执法的时候对嫌疑人采取暴力! ·按揭买车,车被抢走抵债,你好:我的车是按揭买的 ·请问我的食品流通证过期有半个月要罚款可法吗san ·外地人如何申请公租房?,本人今年30岁 ·请问有关于影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么 ·拆迁安置期房赠予协议 ·你好,请问前几天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卡里就到账了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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