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一、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
保险标的遭受
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公司自支付
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
保险法基于
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
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
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
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成立要件
(一)
保险人因
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
合同规定,第三者对
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
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即
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
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三)
保险人给付
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
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
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
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
保险人。
三、受损标的
根据我国现行《
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
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
保险中,
保险人在履行
保险合同并赔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四、抗辩
第三人对被
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
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
保险人的
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一)
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
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二)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保险人未就
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
保险人进行赔付,
保险人就不取得
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
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
保险人承担的
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
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
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四)
保险人依据
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
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
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人予以赔付的,
保险人不享有
保险代位权。
综上所述,
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有一定的范围,
保险代位权仅仅适用于财产
保险中,因此,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只能是被
保险人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且
保险人只有对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取得
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