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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拆迁维权案例
有问题要咨询?著名拆迁维权案例一、案情: 先生为滁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07年起为扩大经营,征收了滁州市南谯区村集体土地9390平方米,并对其中7508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在其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其他的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对于厂区范围内剩余的土地进行了土地硬化并合法生产经营至今。2013年,因该公司处于苏滁现代产业园G104国道征迁范围内,面临拆迁,而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徐先生经营了一生的事业就要毁于一旦,2013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二、维权策略: 1、一封律师函稳住阵脚 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发出了律师函,希望该机关尽快对G104道路拓宽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的处理补偿安置工作。 律师函发出后引起了拆迁方的注意,体现了我们维权的决心和坚持斗争的信心,在拆迁维权的开始阶段稳住了阵脚。 在此过程中,本律师团队发现拆迁方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价格有很多不尽合理之处,我方立即对于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存了证据,为进一步的维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2、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强拆通知 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及时应对,迅速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提出,被告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并未接收规划局的委托,无权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罚。 3、进行行政诉讼--破解强制拆除危局 在进行了上述维权策略以后,拆迁方仍在垂死挣扎,多次要求对于徐先生的公司进行拆除,并采取了多种威胁、逼迫的手段,律师一边反复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和安抚,我方与其后仍坚持了不搬迁、不抵抗的策略,一边向滁州市琅琊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对于其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质疑,成功的破解了强制拆除的危局。 三、律师总结: 1、城管的“强拆权”和“处罚权”---仅针对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 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本案中城管拆除违章建筑的依据在何处: 第一、城管“强拆”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城管“强拆”和“处罚”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仅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而本案中,乃至大多数案件中涉及到被拆迁户加盖的建筑,大多都未达到此类“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标准,城管对其进行处罚和拆迁的是超越其职权的。 2、城管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实质上是以强拆通知的形式对于该公司区位内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事实上其并无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权。于城市房屋违章建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城市区划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罚权主体,即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是对违章建筑做出认定和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部门。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不属于法定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是超越其法定职权的。 3、“以拆违促拆迁”--目的违法的执法行为如何应对?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区分。 1、“拆迁”包括什么? 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强制推行城市规划、公共工程建设和其它公共行政措施。 2、“拆违”又是什么? “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3、以拆违促拆迁的根源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 本案中,拆迁方以城管局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其作为筹码,认定原告房屋部分属违章建筑,为求减少补偿甚至不补偿,这样的行为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其管理城市市容、对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筑进行处理的目的而是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配合策略。这种做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仍以自己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违章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的授权,涉嫌超越职权,严重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应当通过我们不懈的维权和司法的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关于著名拆迁维权案例的介绍了,在我们进行维权的时候,可以进行参考上面的案例。在我们进行拆迁的维权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另外,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您可以比照标准来进行计算。 ... ·还没有文章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指的是在不可抗拒力的作用下,合法的解除合同。那么这些影响因素具体有哪些呢?现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下一、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不可抗力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不可抗力一旦出现,那么对于我们人类来说可以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所以说我国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规范构成不可抗力条件。那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什......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 ·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八大主要理由1、受让方付款不及时;2、转让方不予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3、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全;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前,受让方提早行使(大)股东权利,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矛......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 一、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要请律师?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有些部门中的腐败分子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本人在办理刑事案......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方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的服务范围: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受(被)害人诉讼代理、刑事法律...... ·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官判决夫妻离婚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能够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否则的话就不能判决夫妻离婚。因此,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强制执行抚养费立案应当如何进行? 一个案件审判程序进行完之后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不仅适用于回收欠款还适用于抚养费的执行。强制执行一般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受理。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关于强制执行抚养费立......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2、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 相关法律问答: ·我在厂子里干了一半的保洁,我也没犯啥错,她们就把我辞退了,还没给我交保险这种情况 ·我要付全责吗? ·挪车被别人打伤民事诉讼委托多少钱 ·请问算工伤吗?,我*人在单位上班时出了事故 ·对没有偿还债务的人能不能申请让他上老赖san ·有同事告诉我妹妹说在淘宝上办卡可以刷单赚钱,他告诉我妹妹让她 ·计划生育问题,我前夫是离过婚有一个孩子与我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离婚后判给了他现在 ·养老保险,在厂工作15年 ·他们该赔我多少钱,我在物流公司开车 ·你好!上班其间左膝筋断裂属于几级伤残 ·个人债务纠纷 ·因为工伤导致左眼失明,平均月工资3000,应该赔付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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