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院
医疗过错的举证应该由谁承担?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要对与
医疗机构存在
医疗行为以及受损害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大概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
医疗机构间存在
医疗服务
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
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
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
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
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
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
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确定由
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
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如患者因手术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
医疗过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
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
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
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
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
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那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所以,我们不赞成在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负担的问题上,过分夸大其“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说,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过失推定、因果关系推定,而
医疗事故诉讼中对因果关系和
医疗过失的认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推定的作用极其微弱,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过度地担心。
以上便是文章对医院
医疗过错的举证应该由谁承担的具体内容,从文章中不难看出,对于
医疗事故的举证问题,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需要由患者来承担,对于患者身上存在的一些与
医疗事故相关的问题则由医院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