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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在患上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职工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定了等级之后,才能据此要求所在用人单位做出相应的赔偿。那到底这个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4.1判断依据 4.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μmol/L(8mg/dL)。 5.2 二级 5.2.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 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 双膝以上缺失; 12)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mg/dL); 38) 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 三级 5.3.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 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偏瘫肌力3级; 4) 截瘫肌力3级; 5)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 双眼矫正视力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 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 双侧肾上腺缺损; 50) 尘肺贰期; 51) 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 五级 5.5.1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 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1/4,但10cm2,但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 双侧卵巢切除; 54) 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 六级 5.6.1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 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 cm,但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 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 十级 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以上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其中不包括死亡,具体分为了十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情况,而此时对职工做出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话,请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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