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伤残标准,相关处理有哪些
一、
医疗事故及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一级(100%)
二级甲等 二级(90%)
二级乙等 三级(80%)
二级丙等 四级(70%)
二级丁等 五级(60%)
三级甲等 六级(50%)
三级乙等 七级(40%)
三级丙等 八级(30%)
三级丁等 九级(20%)
三级戊等 十级(10%)
四级 无
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一级
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
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
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二级
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
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
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
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
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等等。
(4)四级
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等等。
上文关于
医疗过错伤残标准及相关处理的介绍已经十分详尽,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按照上文来对照自己面临的情况来确定所处的层级,然后依此进行相关索赔和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会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及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更改,所以您也需要密切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以防应用时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