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需要指定
管辖 一、哪些案件需要指定
管辖
指定
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
管辖权。需要指定
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管辖不明。对于
管辖不明的案件,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2、
管辖不能。因享有
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宜行使
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的,应当将指定
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
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
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移送
管辖的具体规定
移送
管辖只能是下级法院将其
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具体包括: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
2、下级请求移送。
三、
起诉人能申请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吗
我们认为,应当赋予
起诉人就自己
起诉的案件申请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上级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
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法院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法院与
起诉人之间。
一是法院之间的消极
管辖争议,置
起诉人的利益于不顾,
起诉人与发生消极
管辖争议的法院双方必然也会产生
管辖争议。
二是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当被原告所选择
起诉的法院不愿受理原告
起诉时,原告与其选择法院之间也会产生
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
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
管辖法院的情况下。
三是对只有一个
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
起诉,该立案的法院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起诉人与
起诉法院之间同样会发生
管辖争议。
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
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
起诉人的
起诉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
管辖权仅赋予下级法院,一旦下级法院不愿
管辖某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
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
管辖法院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
起诉人的
起诉权。上级法院想
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法院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
管辖。因此为
起诉人设定申请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
管辖权的法院不积极解决
管辖争议而侵害
起诉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
起诉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
起诉人
起诉权的需要。是对
起诉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
起诉权的有力措施。
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是不会对案件进行指定
管辖的,只有出现
管辖不明或者
管辖不能的情况时,才会实际进行指定。当然,进行指定
管辖也是为了能够让案件尽快的得到处理,同时也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