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一篇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和涉案情节认定做了详细规定和划分。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中,是不存在未遂的,即便是企业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没有抵扣,也属于犯罪情节,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

·刑法修正案九网络造谣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的使用开始变得越来越频繁,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危害。下面要给您介绍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网络造谣的知识,希望您日后能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发挥它有力的那一面,而不是有害的那一面。一、施行。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


·盗窃罪数额较大从轻处理怎么判?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
      盗窃罪是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既然是一种罪行就会有法律规定对该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标准,对对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那么对于盗窃罪数额较大从轻处理怎么判?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盗窃罪数额较大从轻处理怎么判盗窃罪量刑,......


·缓刑考验期限内能出国吗
      缓刑考验期限内能出国吗一、缓刑考验期限内能出国吗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判......


·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处罚
      保护林木人人有责,但犯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的还是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是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是如何处罚,我们将为您解答?一、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报复陷害罪怎么判刑,如何处罚报复陷害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针对的对象也是特殊的,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那么,犯了报复陷害罪后该怎么判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报复陷害罪怎么判(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


·离婚调解是离婚必经程序吗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官通常都会进行调解。于是就有人咨询我们,难道离婚调解是离婚必经程序?对此,相关法律中做出了规定,并且也做出了详细的理由。下面,就请与我们一道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一、离婚调解是离婚必经程序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吗
      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吗(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处理
      通常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夫妻离婚的话,此时总少不了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但就很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



·盐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规定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子、女、同胞兄弟、姐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由在押人员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呈批......


·银行承兑汇票买卖风险案例 北京金融票据律师
      近段时间,经侦大队陆续接到有些单位和个人反映:由于私下交易银行承兑汇票(俗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即在支付一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后,在无任何贸易行为的情况下,向持票人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相关市民高......



·南京离婚律师说法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尽量多分财产,确立子女抚养优势,财产分割方案,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南京离婚律......


·南京律师专业咨询网
    南京律师专业解答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公司、专利商标、刑事辩护、劳动合同及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业务。担任公司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



·员工自行离职违约么
      员工自行离职违约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约履行。有的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就不辞而别,那么,员工自行离职违约么?如果员工自行离职违约的话,违约就意味着赔偿,员工自动离职如何赔偿单位损失?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什么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下列两种: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


·交通事故诉讼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当事人一方就所遇到的交通事故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那么就意味着开始排期,等到了日子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审理。那么此时交通事故诉讼的审理时限是多久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诉讼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检察院要求核实我的证言是怎么回事,有影响san
·我这是斗殴,二审
·讨薪,您好,您好,我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结束
·偷窃罪六千多元要判多久,我有一亲戚取了别人卡里六千多元钱
·孩子犯错了,他开的车是我名下有关系吗?
·领取工伤一次性赔尝金,必须要辞职,停保吗,用人单位辞退和本人辞职,所领赔尝金有什
·如何理解"度薪酬补贴"
·如果在网上被骗钱财,有银行转账凭证,能追回嘛?
·合同纠纷,协议书上有错字
·我去年想辞职,提前回家过年,不给辞职,让请假回家,后来也不给
·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吗?,买方与卖方初期就合同进行谈判
·关于债权债务咨询律师,我朋友以前的男友借给她一些钱


推荐律师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检察院要求核实我的证言是怎么回事,有影响san
·我这是斗殴,二审
·讨薪,您好,您好,我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结束
·偷窃罪六千多元要判多久,我有一亲戚取了别人卡里六千多元钱
·孩子犯错了,他开的车是我名下有关系吗?
·领取工伤一次性赔尝金,必须要辞职,停保吗,用人单位辞退和本人辞职,所领赔尝金有什
·如何理解"度薪酬补贴"
·如果在网上被骗钱财,有银行转账凭证,能追回嘛?
·合同纠纷,协议书上有错字
·我去年想辞职,提前回家过年,不给辞职,让请假回家,后来也不给
·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吗?,买方与卖方初期就合同进行谈判
·关于债权债务咨询律师,我朋友以前的男友借给她一些钱

热门城市

·德宏律师
·
普洱律师
·
高雄律师
·
黑河律师
·
海南律师
·
宝坻区律师
·
防城港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南开区律师
·
钦州律师
·
城口县律师
·
南岸区律师
·
吉安律师
·
九龙坡区律师
·
昆玉律师
·
海北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