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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有问题要咨询?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是什么?近年来,消费产品夸大宣传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就法律层面而言,这种行为属于是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实务中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 (一)方法 1、利用广告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2、其他方法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二)认定原则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认定方法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2、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 4、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5、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只有几个人开设的合伙企业,仅有几辆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在营业广告上自称出租公司,规模甚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却以“公司”或“集团”向消费者宣告,如果“商场”和“中心”之类名称不符合实际规模,那么这种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除了会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务)特征、原料来源以及价格等以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部情况,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三、虚假宣传认定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以上就是对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的相关介绍了。总的看来,认定虚假宣传主要有两个角度:商家角度和消费者角度。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商家有虚假宣传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这种故意造成了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我们提醒,生活中当您因为商家虚假宣传而造成损失时,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保护您的权益。 ... ·还没有文章 ·房屋第一继承人顺序有哪些相关规定 实践中,不管是对什么进行继承,首先看死者是否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没有那么就进行法定继承。此时需要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继承房屋第一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怎样的第一顺序...... ·如何计算二手房过户手续费多少 在我们进行买卖房产之后,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进行办理过户手续的,这时候,就会涉及到过户费也就是税费的缴纳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二手房过户手续费多少的计算方法。我们在进行过户的时候,只需要按照相关的公式进行计算即可。一、二手房...... ·电话诈骗的钱能追回吗?如何防范电话诈骗? 随着手机的普及,电话诈骗也是日益猖獗。虽然电视、新闻上不断在说电话诈骗的信息,但还是有人深受其害。如果被电话诈骗了,骗去的钱还能追回吗?这是很多受害者所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电话诈骗的钱能追回吗以及如何防范电话诈骗。一、电...... ·盗窃罪时效是多久,盗窃罪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虽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是犯罪分子构成盗窃罪后,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被处罚,那么他的犯罪行为在经过了一定的时效之后,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供您阅读。一、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盗窃罪是...... ·法院执行终结后的救济途径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一.执行终结后的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 ·河北公泽律所王林律师成功辩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缓刑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房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专注解决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争议,并提供心理咨询,咨询离婚律师,从感情出现问题就启动律师保护程序。业务范围有离婚咨询......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有对应规定。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您按照合同去执行,如果违约是...... ·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撤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自保工具,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是在执行上却有不少的纠纷和问题,归根结底是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对于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的我们进行了总结,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述,希望能让您有基础的初步认识...... ·假释考验期满后如何处理 世界多数国家对犯罪分子都会采取一些宽容的措施,比如常见的假释,也就是有条件的进行释放。在我国,被采取假释措施的犯罪分子会有一定的考验期,那么假释考验期满后又该如何处理犯罪分子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假释考验期满后该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落户西安? ·驾驶证转到外地一年在转回原地,到原地无法增驾 ·我都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书中只注明委托的事项 ·户口本上结婚是无,但是有结婚证,那算不算结婚了 ·我和老婆离婚一年多才发现离婚时她已经怀了别人的孩子可以起诉吗 ·有x有害岗位退休和学历有关系吗? ·你好我想起诉离婚,需要什么 ·甲乙两方是小学同学,甲方打了乙方之后,两个人打起san ·吸x回归人员可否可以向政府领取保障金 ·岗位变动,工资下降,沟通无果,被迫离职 ·在林墩石材厂受伤了怎么申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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