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
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
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
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
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
合同的
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
合同另有规定外,
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
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
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
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