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特征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是什么?(1)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书或保证书,向法院交付担保财产。担保书或保证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经出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订立担保合同。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中的担保系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法律行为,属于合同关系,特别情形中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如银行保函。 (2)向人民法院提供。经济活动、民事关系中的担保是民事行为,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不能强迫。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系向法院提供,或者是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担保的诉讼当事人虽然也因担保行为受益,但不具有担保关系当事人身份。 (3)需法院审查认可。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担保可得执行的必要条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或保证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生效无须以法院认可为条件,但法院因主导司法程序而具有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职能,如法院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即便受益人同意(如强制执行中的担保),该担保也不能执行,担保目的亦不能实现。 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操作并运行,在法律适用上,由民事诉讼程序法来调整,不适用担保法,也不适用民法。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程序法的相关解释,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1)在担保关系的成立上,司法程序中担保仅因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书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系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担保受益人的承诺。经济活动中的担保系合同关系,至少包含担保人提供担保和担保受益人接受担保两个意思表示,担保受益人的承诺生效,担保关系才成立。 司法程序中的保证也可以由本人提供,与经济活动中的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相区别。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目前只接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为自己提供司法程序中的担保。 (2)在担保关系的生效上,司法程序中的抵押、质押担保的生效不以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为要件,也不需要履行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手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其中,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是以保证财产安全、方便财产执行为目的,与担保关系的生效无关。 经济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设立担保物权的公示行为为生效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不动产抵押以抵押物登记为担保生效要件。 (3)在担保人的抗辩权上,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因为适用民事诉讼法,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欺诈抗辩(如债权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等。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人可以在担保书中注明抗辩权,比如担保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的“担保是有期限的”,即担保人特别注明的担保期限“抗辩权”,如果暂缓执行超过担保期限时,担保人可以此抗辩法院的强制执行。 (4)在担保权益的实现上,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由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被担保人的担保权益。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是强制执行中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经济活动中的担保,除动产质押外,均需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被担保人的担保权益,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即便是权利质押,第三义务人(如存单质押中的存款银行)拒绝履行交付财产义务的,质权人仍然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益。 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的担保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益,法律未明文规定,存在争议。有主张担保受益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实现担保权益的,理由是不经诉讼程序无法确定损失范围,也就不能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有主张法院可以自行确定损失范围,并由此确定担保人责任范围,径行执行担保人财产的。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应当具有相同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担保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况且,径行执行担保人财产可以避免增加诉讼成本,降低了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双方的负担。另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毕竟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此类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时,法院虽无赔偿义务,但也有为相对人确定损失范围的义务,让担保受益人另行提起诉讼似有不公。但为公平起见,法院确定的担保人赔偿范围,应当征询担保人的意见,担保人如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给担保人以抗辩机会,比如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一般担保关系成立的时候,或者是在经济活动中的担保系合同关系,应该包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内容,比方说,担保受益人接受担保这个意思,此时,担保受益人承诺才能得到生效,换句话说,之间的担保关系也才成立。这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 ·还没有文章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及方法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及方法是什么?一、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有什么影响?一致行动协议的订立和解除都会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以及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那么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呢?在此我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的分析,在此为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您有初步...... ·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 ·保定李庆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发回重审 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保定李庆律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量刑参考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2023年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 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济南☎济南市看守所0531-85081940▼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仲宫镇政府二仙办事处☎历城区看守所(第二看守所)0531-88686022▼历城区鲍山街道飞跃大道钢城新苑南门/钢......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范本是怎样的?现如今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股份转让,进行股份转让,切不可粗心大意,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还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合同,很多人不知道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的范本是怎样写的?下面我们给您详细介绍。...... ·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现在房价受到很多人的关注,房地产开发行业逐渐兴起,房地产最近是一个比较热的话题,想要房地产开发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那么,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办理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办理......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范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转让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受让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1、2、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3、截止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股,其...... 相关法律问答: ·我同事未经我同意一把摩托车骑走被交警扣车三个月,事后才知属于禁驾期间,现他一直不去处理,打电话也不接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信用卡银行的工作人员一直在用我从来没用过卡也在他手里,现在逾期了,我怎么办?他给 ·前几没交农合,现在想交,用补以前的钱吗 ·你好,我想问一下在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下班闯车了。现在腿骨折,在家休息一个月,保险公司给误工费吗 ·离婚,涉及到孩子和财产, ·电动三轮车算不算机动车 ·在厂里受伤了,没有签劳动合同,厂也没有营业执照,私聊达不成以 ·卖给我房子的原房主霸占阁楼不走 ·和我们分补偿费,该给他吗?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农村自由地纠纷 ·李老师你好,我是在2012年在唐海县发生*人案件,请过你 ·我开摩托车撞了人家奔驰,他要我陪钱,但是我又陪不起他的钱,怎么办 |
推荐律师
·我同事未经我同意一把摩托车骑走被交警扣车三个月,事后才知属于禁驾期间,现他一直不去处理,打电话也不接 热门城市 ·遂宁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