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1)
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
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
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则非
违约方因相信
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协议解除
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
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
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而解除
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而又不承担解除
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于取得了双重利益,而债权人却要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不公平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因
合同解除而免除债务人应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