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一、对被
执行人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对被
执行人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3)被
执行人恶意串通,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有妨害
执行行为的。与此同时,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目前关于
执行程序中司法
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侧重于对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保护,强调对被
执行人不履行及妨害
执行行为的制裁,而缺乏对于被
执行人人身权益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二、现行法律中关于适用司法
拘留措施相关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过于笼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根据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
执行人可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中十种可具体认定为妨害
执行行为的规定,被
执行人“拒不履行”四个字的规定过于宽泛,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
执行人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
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相应义务,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从而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和被
执行人人身权益的被侵害。(二)法院决定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后,被
执行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罚款、
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
拘留决定,难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从而导致作出
拘留的决定错误。但是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复议期间只要上级法院还未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错误的
拘留也要
执行。错误的
拘留即使被纠正了,被
执行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也无法得到改变。 (三)羁押场所混同。被
执行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被
执行人采取司法
拘留,具体
拘留措施的实施交由公安部门负责。由于条件所限,被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的被
执行人往往被直接送入
看守所进行羁押。相较于采取行政
拘留的人及刑事
拘留人和
逮捕的未决犯,他们的主观恶性远远高于被司法
拘留人员,与上述人员混杂羁押不仅达不到教育被
拘留人的目的,还可能造成对被
拘留人被殴打,体罚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被
执行人的基本人权。 (四)对于适用司法
拘留措施的例外情形未作相应规定在
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符合
拘留条件的被
执行人都应当实际实施
拘留。现行法律中未对,不适宜采取司法
拘留的人群做出相应规定,如对于年老体弱或严重疾病者就算其行为符合
拘留条件,也不适合交由公安机关实施
拘留。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
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够完备的,在立法层面有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值得各界人士进行关注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