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为注册
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
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
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
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
商标显然是不受
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
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
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
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
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
商标行为做了规定。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
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
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
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
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
商标不受
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
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
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
商标还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