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怎么成立私募
基金 一、私募
基金的介绍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
证券投资
基金(标的为
股票),
期货投资
基金(标的为
期货合约)、货币投资
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
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
基金投资
基金,标的为PE与VC
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
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
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
基金(又叫套利
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
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
基金准确应该叫
证券投资
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
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20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
证券投资
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
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蚂蚁财富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
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
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
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公募
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
基金公司是
证券投资
基金,只能投资
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
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
基金可以。
二、怎么成立私募
基金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
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
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
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
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
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
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
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
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
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
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
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www.trustlaws.net)
(1)
证券公司作为
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
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
基金净值,办理一次
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
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证券公司作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
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
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
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
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
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
基金单元时,按
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
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www.trustlaws.net)
(3)
证券公司作为
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
基金单位净值;
(4)
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
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
证券管理部门对
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
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
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
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
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怎么成立私募
基金的相关内容,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成立私募
基金,基本上有四种方式,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以及组合式,这四种成立私募
基金的方式,每一种都有所不同。私募
基金虽然是私人
股权投资,但是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是同样具有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