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
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一、人寿
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人寿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
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
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2、
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
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
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
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被
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
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二、人寿
保险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
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
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发生
保险事故后,被
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
它是指:自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
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
就人寿
保险的免责事由来看,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况,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适当了解。而在就人寿
保险进行索赔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