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
拆迁补偿政策的主要内容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的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合法依据记载的
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先由
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
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
拆迁人与每一个被
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
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
拆迁范围内被
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
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
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
拆迁人协商确定被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被
拆迁房屋的货币被偿金额,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
拆迁人和被
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
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
拆迁人进行安置。被
拆迁人有权要求
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
拆迁房屋
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
拆迁安置;
拆迁人应将安置情况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结算被
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
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
拆迁人和
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
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
拆迁造成的相邻房屋、道路、绿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毁损、残缺的,应当无偿修复或货币补偿。
以上便是湖南农村
拆迁补偿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
拆迁一般的补偿有两种,货币和房屋产权的交换,但是不管是哪一种都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出来的。所以如果对于
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的话,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补偿标准,或者是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