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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样审查确认?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样审查确认?一、什么是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2、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四、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我们采取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时候,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有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此时诉讼主体即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才算成立。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和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当然,如若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驳回民事纠纷人的起诉。 ... ·还没有文章 ·乡村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方法有哪些? 近年来,乡村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城乡差距逐步缩小,乡村建设飞快发展的同时,交通也越来越发达,当然也存在着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那么一旦在乡村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在乡村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怎么进行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 ·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一、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怎么计算一、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怎么算?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 ·离婚协议不履行如何起诉对方 一、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该如何起诉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应该怎么办呢?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 ·2018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含分行业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附各行业标准)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冀公(交)[2018]334号 ...... ·台州律师翁利亚成功办理维护台胞继承权案 原告:周某、姚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原告述称:父母生育兄弟三人,因一江山解放,二弟(周某)与三弟(已故,姚某之夫)被国民党一同带回台湾,自此与大陆亲人失去联系。同时,父母在大陆建有三......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位置比较偏辟,周围都是农田菜地,可以从大明路进去,或者从南边岔路口宏运大道向北进去,大约2公里左右,如果需要刑事律师帮助,可以联系律师帮助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信息。△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一、一般...... ·征地补偿费用程序苏州的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费用程序苏州的规定是怎样的?现在很多苏州城里人都羡慕农村人,因为其持有土地,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可以分到一笔不菲的补偿款。具体金额多少和被征用土地的年产值、地段、苏州人均收入等多个因素有关。在这笔款项的发放上,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扣分吗? 众所周知,在我国,驾驶机动车,不管是主驾还是副驾,都是需要系安全带的。但还是有很多坐副驾驶上的人为了舒服、方便,在坐车的时候不喜欢系安全带,那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扣分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一、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扣分吗?副驾驶不...... ·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对于土地的使用者有很重要的法律保护,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你就将失去土地的使用权,所以需要给自己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人发出疑问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很确定...... 相关法律问答: ·变更孩子抚养权 ·014与北京XX公司签订了为期两的投资代理合同,除本金外还 ·请问律师,我被人打了一拳打在太阳穴上,打蒙了我没有还手收,报警了,到医院检查脑震荡面部挫伤入院治疗6 ·属于我们的土地,我们还能要回来吗? ·我是被中院鉴定三次中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因没有能 ·离婚时疏忽了,没有明确写明对方如不配合给女方迁孩子户口,赔偿女方多少金额那么女方 ·请问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先交律师费吗? ·你好,我想问下打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有60岁了,移民有失地养老保险吗?老人在家生活不好过? ·房贷逾期,打不上款,个贷中心让开发商回购 ·造成周边损失,怎么赔偿? ·我想起诉离婚,听说你听出名,所以想咨询一下你起诉离婚的流程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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