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有哪些?为规范私募投资
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
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一、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
1、第五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业协会履行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
基金业协会会员。
2、第六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
基金基本信息。
3、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
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4、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第九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
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6、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
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资格
1、第十五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
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
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
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
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
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第十七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4、第十八条 私募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
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综上所述,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是首先管理人必须拥有从业资格,其次要有良好的的信用记录,最后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投资者投资私募
基金一定要注意所投的私募
基金是否有牌照,避免因涉嫌“非法集资”而使得自身利益得不到法律援助。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