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 2O%。
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
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
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
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第二,将
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
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
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
商标。如转让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
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将
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
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
股权纷争,只有
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
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
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