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
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设定。从实践中看,
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形式。即许可人将注册
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
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与许可人的合作关系极为密切,是许可人在某一地区被许可
商标的市场代言人,其
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
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同许可人一样享有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权。 2、排他使用许可形式。该形式是指许可人承诺在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
商标外,仅将被许可
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
商标许可给第二家。 3、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
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
商标。这种许可形式较为普遍,
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
合同到期后,许可人往往不再与被许可人续签
合同,因而被许可的
商标以及被许可人的更换比较频繁。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产品更新快而又需要尽快扩展被许可
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时;使用
商标的商品在短时间内即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时;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人用药品或者烟草制品,其经营者申请注册的
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