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讲,
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依
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
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
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
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
合同的情况下收回
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
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
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
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被许可人有权在
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
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
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
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
商标的义务,发现
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
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应当报
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