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取得的基础是什么,取得途径是? 一、物上代位权的含义: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
保险标的因遭受
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在全额支付
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
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
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上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1)委付必须由被
保险人向
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
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
保险人要求
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
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
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
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
三、具体介绍:
1)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
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②委付必须由被
保险人向
保险人提出,被
保险人要进行委付必须提出委付申请。按照国际海上
保险惯例,被
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
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而在我国海上
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
保险人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
保险人要求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
保险人委付
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
保险人。”被
保险人不向
保险人提出委付的,
保险人只对
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③委付必须就
保险标的的全部。被
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
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
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
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
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
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⑤委付必须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被
保险人向
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
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生效;若
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成立。
2)委付的效力,首先,委付不得撤回。委付一经成立,便对
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一方面,
保险人必须按
保险合同规定的
保险金额如数赔偿;另一方面,被
保险人必须将
保险标的全部转移给
保险人。委付成立后,
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都不能撤销。其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获得了因该标的而产生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与该标的相关的民事责任。因此,
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必须慎重,因为接受了委付,可能会使
保险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权益,这对
保险人是极为不利的。
(3)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我国《
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
保险金额,并且
保险金额相等于
保险价值的,受损
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
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的,
保险人按照
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
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四、物上代位的情形:
①
保险人承保了盗窃等风险时,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标的往往并没有消灭,客观上仍然存在,但是被
保险人失去了对该标的的有效占有。当
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后,即获得标的的物上代位权,当该标的重新出现时,
保险人可以其物上代位权对抗第三者。
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标的已实际灭失,但科技的进步又使之可以重新得到控制,其物上代位权也归
保险人所有。
通过上文可知物上代位权取得的基础是
保险标的因遭受
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换句话说,就是必须是
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人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可以通过委付取得。想通过委付获得物上代位权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