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经营标准是什么
一、概念介绍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人的主观意愿。
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健康发展,而制定了本标准。
二、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经营标准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9〕91号
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
保险凭证,下同)应由
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
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
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
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
保险公司应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保险公司应对
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出单管理
(一)
保险公司及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
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
保险人姓名、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
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
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
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3、销售管理
(一)
保险公司委托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
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
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
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
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
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
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
保险公司及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
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4、财务管理
(一)
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
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
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
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5、查询服务
(一)
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
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二)各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各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
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的隐私。
6、产品管理
(一)意外险产品应由
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
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
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7、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
保险公司均指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经营标准制定的原因是为了规定
保险市场和秩序,切实保护投保人和
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经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单证管理、出单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管理,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查询服务的相关内容。我们需要提醒您,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的各类产品必须经过备案,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