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会通过当地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
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检查,但是在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符合国家的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各个省市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是通过国家的总发编写的,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
交通事故(以下简称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
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
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七条 发生
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
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
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
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准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车辆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
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
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一
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
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借
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条件的
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
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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