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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承包条法方面具体文件是什么?
有问题要咨询?山东省土地承包条法方面具体文件是什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合同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撂荒土地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二十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第二十一条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已承包的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予以支持,并有权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征地主管部门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组织听证的,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 第二十三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全部内容,其从土地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关于山东省土地承包条法方面的具体法律文件。对于山东省农民而言,对该知识有所了解,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土地承包权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导致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差异这一事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导致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差异这一事实,众所周知。因此,了解每个地区需要缴纳的五险一金的比例对于在该地区的上班族来说,就十分重要。那么,沈阳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呢?沈阳公积金查询方式有哪些呢?希望我们在下文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一、沈阳五险一金比例1、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住房公......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城镇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一般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人们都会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需要看当地的政策而定,甘肃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 ·没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有什么风险 没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有什么风险买房要有证,相信很多朋友都明白这个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买房时并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没有房地产证,那么,没有这些证对于房屋使用有什么风险或者弊端,相信这是很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朋友所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解答有关没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有什么风险这个问题。俗话说...... ·济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济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二、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建......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说是高铁高速修建的时期,各地都迎来了高铁时代。但在修建高铁的时候,需要对沿途的居民进行征地,这就涉及到了补偿的问题。那么您知道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 ·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用法律术语来说,私生子其实也就是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私生子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因此也发生了很多私生子继承权纠纷。那么私生子有继承权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私生子有继承权吗私生子是一种民间称谓,法...... ·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外观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交年费有什么后果 外观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交年费有什么后果专利所有人在申请获得了专利之后,并不是说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时还要求每年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那要是外观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交年费的话有什么后果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外观专利有...... ·借款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一、借款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2018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含分行业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附各行业标准)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冀公(交)[2018]334号 ......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溧水区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出庭辩护。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溧水区依托重要场所,开展情景式警示教育。组织人员走进苏州监狱、溧水看守所、......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南京市江宁区大连山看守所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邮政编码211123。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刑事律师去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 ·南京刑事律师说法 南京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贪污受贿案件、经济案件、盗窃、强奸杀人、毒品案件等。南京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为希望得到法律...... ·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子女是有探望的权利的,在探望的过程中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递交的探望权起诉书应该怎么写呢?今天整理了关于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一、探望权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1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你好!黄店法院律师!咨询一下婚约事情,无缘分双方既然双方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计划生育的问 ·军属遇上违法拆迁怎么办?!我儿子在广州当兵,家里快要被強拆,谁能帮帮弱势的我们呀 ·我在国外是做保温的,在医院缝了一针做片子手骨有两条细缝,医生说骨癞,工司不管我该 ·她应该怎样办才好?,我的一个朋友 ·爸妈离婚,由爸爸担负抚养我,离婚后爸爸在外面找对象,把一个中 ·女方没离婚就去跟其他男的生了小孩,算是从婚吗 ·房产证是否作废,商业住宅4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后 ·今天我的xx行卡无故被xx电商工扣转走9000块钱,我要怎么找回来我的钱 ·葛律师我想离婚咨询一下 ·消费维权,我在淘宝网购买一个假发 ·能赔偿吗,被传销骗了7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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