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募集规定是什么? 私募
基金募集规定
1、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
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
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
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
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
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
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
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3、私募
基金管理人委托
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
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
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
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
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
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
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
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
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
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
基金。
4、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5、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
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
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6、募集机构或相关
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
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
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7、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
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
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8、涉及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9、私募
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
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私募
基金募集规定越来越完善,
基金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能够使市场合法化,对于私自募集资金的,投资者要认清是违法行为,任何的私募
基金要经过国家的监督和指导,有
基金协会的成员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投资人要积极与
基金协会沟通使
基金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