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
专利权和
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两者分别受到《
专利法》和《
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
专利与
商标有明显区别:第一,概念不同。简单地说,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
商标是一种区别性标志。第二,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观设计
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如果他人在
专利申请时或者
专利权获准后提出早于该项
专利而公开使用的证据,则该
专利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而注册
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
专利严格。第三,外观设计
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但是在实践中,
商标与外观设计
专利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即可以作为
商标注册,又可以作为装饰申请外观设计
专利,因此,出现了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
专利权冲突问题。1995年12月,国家工商局下发文件,提出了《关于处理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
专利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指出: 一、
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是重要的
知识产权,分别受《
商标法》和《
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即注册
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利的,可以通过
商标局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
商标注册不当法律程序撤销已注册
商标;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取得侵犯他人已注册
商标的,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
专利局或者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撤销
专利或者宣布
专利无效法律程序取消
专利权。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
专利权对抗他人
商标专用权的,如果该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
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
商标法》,及时对
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