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
商标权,
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
著作权人认为
商标权人的注册
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
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
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
商标;同时,如果
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
商标权人就可以在
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
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
商标。这样,
著作权与
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
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
著作权取得
商标注册,
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
商标,但《
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
著作权和
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
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