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管辖原则是什么?诉讼
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案件由什么级别的法院,什么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审判。对于
管辖的问题,必须有一套实施规定以及相应的原则。这样,当事人才可以在选择法院的时候,不浪费时间,也能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那么,民事诉讼法
管辖原则是什么?的我们整理了以下资料,以供参考。民事诉讼法
管辖原则是什么?(一)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
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
管辖权以
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
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
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
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
管辖恒定和地域
管辖恒定,级别
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
管辖按
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恒定指地域
管辖按
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
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
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
管辖权。适用
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二)专门法院的
管辖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
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
起诉。2、
海事法院:当事人因
海事侵权纠纷、海商
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
合同、海船租用
合同、海上保赔
合同、海船船员劳务
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海事法院
管辖。另外,根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
海事诉讼,由
海事法院专属
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
海事法院
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
海事法院
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
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合同履行地
海事法院
管辖。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
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
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
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
管辖是不同的。综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
管辖原则是什么?”的具体解读,从上文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诉讼
管辖需要遵循两大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和专门法院
管辖原则。其中,专门法院
管辖主要有三种法院: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这种一般和特殊的原则确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决
管辖问题。当然如何让
管辖更有利于诉讼,就需要咨询你的代理律师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