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
同居关系的建立是很随意的,法律对此也没有做出过多的干涉。而实践中,这样的关系也是很脆弱的,很多未婚
同居的男女最后的结局都是分手,也就是解除
同居关系。那具体来说,解除
同居关系怎样操作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解除
同居关系怎样操作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
同居关系。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
同居关系处理。
(二)仅解除
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除外。
即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
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分开即可。
二、
同居关系要怎么样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
同居关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
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
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
起诉要求
离婚;如果只是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
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
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同居关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
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都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应同等对待,即
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
同居关系的协议“
离婚”请求,所以解除
同居关系最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男女未婚
同居的可能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而此时想要解除
同居关系的话,则需要先办理结婚登记,否则的话也是会按照
同居进行处理的。至于解除
同居关系怎样操作,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