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转让
股权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增资后转让
股权的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转让
股权的税务风险 1、
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
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
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
股权转让
合同履行完毕、
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
执行解除原
股权转让
合同、退回
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
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规定,如果
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
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
执行解除原
股权转让
合同、退回
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
股权转让
合同未履行完毕,因
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股权转让
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
执行原
股权转让
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
股权的,由于其
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
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
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规定,个人在进行
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与否的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
股权转让,则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
股权转让款,则
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
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转让
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务风险 个人转让
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个人转让
股权的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
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当局,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将受到税务当局的稽查和处罚风险。另一方面是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折价或平价条件,而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法人股东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
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
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人转让
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有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方股东所占
股权比例的乘积部分,而使
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而使转让方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资后转让
股权的税务风险并不少,主要涉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所以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转让
股权时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再转让,可以降低其中的费用。
股权转让是两方的大事,所以在转让
股权时一定要慎重,在
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