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经营范围
中基协《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
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基协要求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但并未明确经营范围不得包括哪些字样。《私募
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私募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律师应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
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发表意见,但对资本金的金额并未提出具体要求。
二、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法条
《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业协会履行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
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
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规定,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
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规定,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
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规定,经登记后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
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
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
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
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
基金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上文详细阐述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经营范围和法律法条,不难看出,我国对经营范围应包含的字样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您要从事私募
基金管理这方面的业务,除了要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之外,还要能够懂得如何处置各种突发性的投资状况,这样才不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